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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条例

中国对外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条 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行动应当贯彻国家安全总体观,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高水平开放,促进产业链、全球供应链稳定畅通。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法治、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贸易、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空间公司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业和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协调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第四条 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高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性,推动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供应链合作,公平市场竞争,提高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水平。第五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国际相关规则的制定。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七条 国家加强重点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领域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保持农产品生产流通稳定持续运行优先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交换,加强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和企业加强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互联互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重点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重点领域供应渠道稳定性及其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影响的评估监测,识别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发布预警。及时获取信息。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况,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重点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了相关组织。加强重点领域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加强技术、装备、产品研发力度,增强重点领域产业链供应链风险抵御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第十一条 国家设立健全重点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影响重点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发生此类情况时,根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组织生产、运输、供应等应急处置措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有关情况解决后,将及时完成实施。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应配合落实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第十二条 推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重点领域科技研发和核心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研机构等需要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数据系统安全可控。各部门要加强引导和培训。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产业链、供应链相关调查等信息采集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四条 外国、地区或者实习生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实施禁止、限制或者类似歧视性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危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该措施或者行为进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限制有关国际货物、技术或者服务贸易、收取特殊费用等适当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部制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部制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e是中华民国。第十五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扰乱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的正常贸易,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其他对我国产业链和供应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决定并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或者行动。决定将直接或间接参与措施实施的组织和个人列入措施清单;有权进行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调查。调查可以包括询问利害关系人、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法。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调查过程中提出陈述、投诉,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国务院规定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限制境内组织和个人的关联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限制相关人员入境、交通等,取消或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工作、停留、居住的资格等措施。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的组织或者参与外国组织设立、运营的组织,可以适用相关措施。第十六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的措施。有前款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公共采购、招标以及货物、技术和相关服务的进出口,禁止或者限制从境外接收或者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国公民和组织提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法律服务。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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