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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条例》。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条例》共1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产业供应链安全的运行原则。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活动,是为了贯彻国家安全总体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形势和国际形势,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产业链和全球供应链的稳定和畅通。明确国家将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加强产业链领域国际合作,支持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研究,推动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二是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保障体系措施。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相关职责。加强重点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等体系。建立事件和危机管理体系,保持重点区域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生产和流通稳定持续运行。三是反措施的规定及其域外适用。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体系,应对威胁日本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产业链、供应链进行安全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国家组织和个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如果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产业链、供应链相关信息采集活动,适用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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